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889号 被告杨文辉,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丽诉被告杨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旅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永慧 代理审判员 王 振 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文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