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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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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少民初字第150号 原告:彭某某,男,1971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周某某,女,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少民初字第150号

原告:某某,男,1971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周某某,女,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黄 影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德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