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少民初字第150号
原告:彭某某,男,1971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周某某,女,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黄 影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德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