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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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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爱云与被告河南金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2015)息民初字第1470号 原告余爱云,女,汉族,1980年2月23日出生。 被告河南金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国榜,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勇刚,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玉娇,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2015)息民初字第1470号

原告余爱云,女,汉族,1980年2月23日出生。

被告河南金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国榜,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勇刚,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玉娇,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余爱云与被告河南金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爱云,被告河南金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勇刚、吴玉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经协商,被告厂房建好后,需对厂房内的部分车间进行装修,原告提供原材料并包工包料。原告将被告的车间装修好后,经验收,被告共用原告提供的配件等共计款17734元。原告于2013年11月20号给被告开出付款申请后,被告单位的领导分别在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暂时资金紧张为由一拖再拖,现原告的资金周转已十分困难。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原告的装修装饰欠计17734元及其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欠款的事实是否成立等相关问题回去核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协商,被告厂房建好后,原告对被告厂房内的部分车间进行装修,原告提供原材料并包工包料。原告将被告的车间装修好后,经验收,被告共用原告提供的配件等共计款17734元。原告提供的河南金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付款申请单显示:收款单位(个人)余爱云,付款金额为壹万柒仟柒佰叁拾肆元零角零分¥:17734元。付款事由:粉丝厂蒸汽管道及配件等,申请单有董事长孙国榜的签名及被告公司总经理、财务主管等人的签字。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原告以上述付款申请单等证据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求。原告以上述河南金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付款申请单为证据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付款申请单、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协商由原告对被告厂房内的部分车间进行装修,原告提供原材料并包工包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且经被告验收,被告应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17734元,有被告出具的付款申请单为证,事实和法律依据充足,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金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余爱云工程款17734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被告河南金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秀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