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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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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严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570号 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男,1978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永,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严某某,男,1972年11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广森,男,1940年5月2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570号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男,1978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永,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严某某,男,1972年11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广森,男,1940年5月20日生,汉族。

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严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广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17日18时5分许,原告驾驶面包车行驶至平昌镇小学门口时看见其他车辆在新修好的水泥路上通行,便也向上行驶,这时被告严某某上前阻止并辱骂原告,原告好言相劝,严某某仍然不听,突然朝原告的左前额头处打一拳,又朝原告头部打一拳,导致原告摔倒在地,原告头晕伴恶心呕吐4小时余。其后,原告被送到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经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头皮下血肿”。原告住院治疗达10天之久,花费医疗费2452.42元。2014年9月16日,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作出明公(明港)行罚决字(2014)02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严某某处罚500元,原告认为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有误、对严某某处罚过轻,申请复议。信阳市公安局维持原决定。事发后至今被告严某某没有支付原告一分钱医疗费。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9536.02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2014年8月17日18时左右,原告陈某某驾驶面包车由东至西行驶在新村路口刚铺不到两个小时的水泥路面上。路口堆有土,以阻止车辆通行,并且立有“禁止通行”的路牌。原告的面包车行驶至镇小学附近,将近有1000米,被告发现后,将陈某某拦住,他问我是干啥的,被告说:“我是看路的,你将路面轧坏近10米,现在暂时不能走,等候处理。”陈某某硬要强行开走面包车,并且拿我的模板垫车下路,我不让陈某某拿模板,他强抢模板,还张口骂人:“关你球事”。我在阻止他的过程中,与陈某某和他的妻子赵玲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发生厮打,我和陈某某各自都有受伤。以上全部是事实,有平昌派出所的调查取证记录。并且在2014年9月16日被告已经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原告认为处理不公,向信阳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复议,结果在2014年12月24日信阳市公安局作出了维持2014年9月16日明公(明港)行罚决字(2014)023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且明确提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以上事实及2014年9月16日明公(明港)行罚决字(2014)023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人申辩:1、公路重新修整,平昌关镇政府早已发出通告,不让所有车辆通行,路口有阻挡的土堆、告示牌、警示牌,刚铺的水泥路上还铺有稻草,陈某某做为平昌关人,又是一位司机,早应该知道这些通告和规定,他强行开车上路是明知故犯,是破坏公路建设的故意行为,轧坏公路又想逃跑,是肇事逃逸行为,原告应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全部后果。2、陈某某在逃跑过程中,不经主人同意,私自强抢模板垫车,是抢夺别人财物的行为,这也说明他已经知道强行开车上路是违法的,陈某某破坏公路建设,轧坏路面,强抢别人财物,肇事逃逸,并且先出口骂人,才与被告发生厮打,各自都有损伤。所以,他更应该承担一切后果。3、原告在起诉状中写到“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作出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复议请求。”然而,在2014年12月24日信阳市公安局作出了维持2014年9月16日明公(明港)行罚决字(2014)023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且明确提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这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以上是我的所作的答辩,请求贵院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反诉称:一、反诉请求:被反诉人致反诉人经济损失29500元应全额赔偿。二、事实和理由:反诉人是地道农民,在平昌行政路开了一家餐馆,一贯奉公守法,自2014年“长平路”拓宽加厚,惠民整修公路工程开工,该工程的承包商邢龙伟老板看中了反诉人忠厚老实,双方口头协议雇佣期为一年,月工资3000元,为他看护路段,双方按照协议约定,互相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三、案发经过:2014年8月17日18时左右,被反诉人陈某某驾驶面包车由东至西闯过:“修路期间”严禁车辆通行的显示牌“江庄”下边小河沟堆土阻车的障碍物,轧毁了刚铺好的不足2小时的水泥路10米之多,当该车行驶到反诉人家门口“行政路酒家”东边时,将其拦截,是反诉人的职责所在,并说:因你违犯了“修路期间禁止车辆通行”的禁令,还轧毁了路面,暂时不能走,等候修路老板到来处理后方可放行。被反诉人不听劝阻,并且强拿反诉人的“模板”垫车下路。并且发生争执,反诉人照他面部打了一记耳光,这时被反诉人的妻子赵玲两人打反诉人,其面部也被抓伤,反诉人又朝被反诉人背部打了一巴掌。在双方混打当中是被反诉人的妻子将其被反诉人绊倒在地。全案过程有目击证人证言证实及镇派出所两位警察到案发现场处理并作了双方当事人的口供笔录。四、被反诉人故意讹诈反诉人事实昭然若揭。被反诉人妻子赵玲将他绊倒以后就卧地不起来,并用手机拨打电话,直到当晚八时左右被反诉人搬来他的“救星”,四个艾滋病患者,其中就有在全区大名鼎鼎的李长美。五、镇派出所故意设下陷井,误导反诉人就犯,因对方仍就讹诈不放,邪恶势力(艾滋病患者)三天两头找镇派出所故意闹事,讹诈反诉人拿钱为其治病,派出所仍回避迁就,把反诉人叫到派出所商议解决,为社会和谐安定,叫反诉人在治安行政处罚告知书上签名,算是给对方的安抚!其事态方能化解。因反诉人确实法律意识淡薄,只要对方不再闹事,签就签吧。熟不知留下后患无穷!对方拿到这张“上方剑”就把反诉人告上法庭。六、事非曲直总会有澄清之日。对方所谓“脑震荡”同反诉人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凡事证据为依据,妄图讹诈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反诉人不存在任何过错,是被反诉人不遵守规则,人为故意轧毁平昌关镇全体民众受益的公路路段,逃逸未遂,并组织煽动社会邪恶势力艾滋病患者聚众闹事,讹诈他人钱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两案互有牵连,对此反诉与本诉应有并案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辩称:反诉人所讲都不是事实,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我认为他反诉是损害赔偿一案,不认可他的反诉请求,我认为反诉和本诉不是一个案件,具体由法院决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