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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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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康某甲、康某乙申请宣告张某某失踪终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康某甲,女,2000年5月26日生,汉族。 申请人康某乙,男,2005年10月22日生,汉族。 监护人康某丙,女,72岁,汉族,系康某甲、康某乙姑奶。 申请人康某甲、康某乙申请宣告张某某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特字第1号

申请某甲,女,2000年5月26日生,汉族。

申请人康某乙,男,2005年10月22日生,汉族。

监护人康某丙,女,72岁,汉族,系某甲、康某乙姑奶。

申请人康某甲、康某乙申请宣告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康某甲、康某乙申请称,其母某某于2008年离家出走,出走后,申请人亲属多方查找,至今未查到下落,现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某失踪

经查,张某某,女,云南籍人,无户籍,原住所地在信阳市平桥区XX乡XX村XX组,与申请人康某甲、康某乙系母女、母子关系。张某某与申请人父亲康某丁于1999年同居生活,后生下俩申请人,2008年申请人父亲去世,张某某随即离家出走,因申请人爷奶均已去世,俩申请人随其姑奶一块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张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某某于2008年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康某甲、康某乙关于宣告张某某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让礼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