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康某乙,男,2005年10月22日生,汉族。 申请人康某甲、康某乙申请宣告张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康某甲、康某乙申请称,其母张某某于2008年离家出走,出走后,申请人亲属多方查找,至今未查到下落,现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某失踪。 经查,张某某,女,云南籍人,无户籍,原住所地在信阳市平桥区XX乡XX村XX组,与申请人康某甲、康某乙系母女、母子关系。张某某与申请人父亲康某丁于1999年同居生活,后生下俩申请人,2008年申请人父亲去世,张某某随即离家出走,因申请人爷奶均已去世,俩申请人随其姑奶一块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张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某某于2008年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康某甲、康某乙关于宣告张某某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让礼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