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708号 原告雷开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清友、徐威,系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效(孝)长,男,汉族。 原告雷开莲与被告毕效(孝)长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雷开莲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清友、徐威及被告毕效(孝)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8年经朋友介绍认识,1999年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被告对原告不尽夫妻之责,并从2012年1月起不给原告生活费至今,致使原告无法生存。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从2012年1月至今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诉讼费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我是一个国家退休干部,工资是每月2014元,本人73岁,有高血压、糖尿病、颈椎突出,每月吃药花三四百元,我母亲也高龄,请保姆一月2000元,付完仅剩14元,现欠高利贷一万多,加利息一万六千元左右,现我开了两个麻将馆,一年花房租一万,人员工资开支7000元共赔了2万元左右,对原告诉讼请求我没有能力支付,如果双方在一起过还可以过下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婚后前期二人感情尚可,近几年,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矛盾发生,2013年12月两人分居至今。同时查明,被告系退休职工,月工资2014元。因双方分居,原告无生活来源,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每月生活费800元。 本院认为,按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本案中,原告雷开莲与被告毕效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无生活来源,作为丈夫一方有义务扶养妻子。根据被告毕效(孝)长工资收入,其每月可支付原告雷开莲400元生活费,给付日期从原告起诉之日始计算。一年一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毕效(孝)长从2015年5月始每月支付原告雷开莲扶养费400元,一年一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毕效(孝)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