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110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9年11月25日生。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84年9月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双方现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110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9年11月25日生。

被告某某,男,汉族,1984年9月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双方现已私下和解,原告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甘承斌

人民陪审员  陈生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红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