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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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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立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695号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73年11月10日生。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9年2月2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695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73年11月10日生。

被告某某,男,汉族,1969年2月2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