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2921号 原告郭金燕,女,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继红,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燕诉被告黄继红、被告祝学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燕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金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金燕负担。 代理审判员 蒋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