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2547号 原告胡继亮,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任绪成,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继亮诉被告任绪成、被告任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继亮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继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胡继亮负担。 代理审判员 蒋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