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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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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继亮诉被告任绪成、被告任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2547号 原告胡继亮,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任绪成,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任磊,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继亮诉被告任绪成、被告任磊追索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2547号

原告胡继亮,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任绪成,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任磊,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继亮诉被告任绪成、被告任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中,原告胡继亮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继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胡继亮负担。

代理审判员  蒋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