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418号 原告胡某某,男,1941年8月15日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女,1954年8月4日生,汉族。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418号

原告某某,男,1941年8月15日生,汉族。

被告某某,女,1954年8月4日生,汉族。

原告胡某某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和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2月3日在平桥区登记结婚。婚前没有更多的了解,前后只见了三次面,听信被告诉说自己爱人去世后很可怜,原告深表同情,考虑到自己爱人病逝很有同感,即同意和被告结婚,好图个老来有伴、共度晚年,没想到结婚后先发现被告与原告结婚另有所图,并不想和原告结伴共度晚年。结婚四年,被告对原告感情不好,私心很重,千方百计找理由从原告处要钱,几年来以各种理由,从原告处要走8-9万元多。可是原告三次有病,被告不管不问,原告儿子不幸病故,却向她和她儿子要不到一分钱,被告还口口声声说所有的钱都是她的。平时被告只顾她那边亲戚,十几家亲戚都得联系走动,可是原告亲姐搬家,被告就不叫前往,为此还生气,被告还为此提出要与原告离婚。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在外散布谎言说原告干什么坏事,原告问被告是什么用意,有什么证据,结果引起被告恼怒,对原告大吵大骂,还拿棍往原告头部身上狠打,把原告脸部抓伤,原告被逼无奈外出,不能归家至今。

综上所述,原被告半路夫妻,互不了解信任,结合在一起目的不同,实无感情可言。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安度晚年,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一、原告诉称与被告双方之间互不了解信任,毫无感情可言纯属是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胡编乱造。原告与被告虽然是经人介绍,但是自2008年认识后到2010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年的相互接触和了解已经足以使原告与被告达到了充分的了解和信任。虽然是半路夫妻,但是双方自认识后就一直感情很好,家庭和睦,从来没有红过脸吵过架,更因为双方均是以丧偶的身份走到一起的,所以平时总是有很多共同语言,对于重组家庭能够互相照顾晚年双方也都倍加珍惜。被告每逢身体不适,原告不顾自己年龄大对被告悉心照顾,凡事都要亲力亲为,让被告备受感动。原告喝醉酒,被告也是彻夜陪伴,端茶倒水。被告认为,通过两年的交往了解直至双方办理结婚手续,双方之间一直感情很好。

诉状称本案被告与原告双方结婚目的不同,千方百计找理由从原告处要钱,对原告不管不问与事实不符。被告与原告认识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毕竟双方认识时都年逾花甲,被告也很想在晚年有个人可以依靠,互相照顾看到原告家房子漏雨,被告还主动拿钱给原告维修房屋,原告儿子病重急需用钱,被告也二话不说,不但拿出自己之前在外务工的积蓄,甚至寄钱给其治病,为了晚年幸福被告想要和原告好好生活。

综上,被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也想自己和原告能有一个幸福的晚年,互相照顾陪伴一生,所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以上答辩意见,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和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后于2008年8月认识,并确立为恋爱关系。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于2010年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前经过了解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尚未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纽带。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出现吵架现象,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双方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胡某某和被告杨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