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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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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某、殷某某诉被告刘某、李某某、杨某某、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0621号 原告秦某某,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殷某某。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5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0621号

原告某某,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某某。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5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确山安顺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虎,系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涛,系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秦某某、殷某某诉被告刘某李某某杨某某确山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暂时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殷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94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甘承斌

人民陪审员  陈生修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红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