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151号 原告董辉,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振良,男,汉族,1959年7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玉强,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彬,男,汉族,1947年12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辉诉被告张国彬、张洪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辉于2015年9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辉负担。 审 判 长 易艳玲 审 判 员 刘书强 代理审判员 蒋 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段月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