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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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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辉诉被告张国彬、张洪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151号 原告董辉,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振良,男,汉族,1959年7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玉强,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彬,男,汉族,1947年12月2日出生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151号

原告董辉,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振良,男,汉族,1959年7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玉强,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彬,男,汉族,1947年12月2日出生。

被告张洪伟,男,汉族,1971年12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辉诉被告张国彬、张洪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辉于2015年9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辉负担。

审 判 长  易艳玲

审 判 员  刘书强

代理审判员  蒋 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段月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