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68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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