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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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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夏某被告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196号 原告夏某,男,1989年2月1日生。 被告肖某,女,1990年7月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夏某被告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双方现已达成和解协议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196号

原告夏某,男,1989年2月1日生。

被告肖某,女,1990年7月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夏某被告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双方现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甘承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