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保字第14号
申请人杨世全,男,1974年11月21日生。
申请人杨世全与被申请人湖北华诚萤石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以“如不立即保全则合法权益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华诚萤石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信阳市平桥区采源矿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世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湖北华诚萤石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信阳市平桥区采源矿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进行股权转让、质押等损害该股权的行为;
二、查封原告提供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豫S11111号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若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易 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