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付某甲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被告董某某,女,1985年8月6日生,汉族。 原告付某甲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关道德、被告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董某某经媒人

被告某某,女,1985年8月6日生,汉族。

原告某甲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关道德、被告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董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20日生育儿子付某乙,2012年10月2日生育女儿付某丙。二人婚初感情尚可,但自从女儿出生后,被告一反常态,经常找茬闹事,原告在外打工挣钱,被告在家带孩子,尽管原告将钱财都交其保管,但被告仍动辄生气离家出走。被告在多次离家出走后,回来便提出与原告离婚,把离婚挂在嘴边,因孩子小原告没有同意,被告便于2013年5月带上家庭积蓄和女儿离家到郑州,从此虽不回家,却依然向家里要钱,因被告要几万元没有得到满足,被告便不接原告电话,更是在去年清明节偷偷回来,趁家人都不在家,悄悄把衣服物品等装上汽车拉走。

基于被告的种种行为,双方已分居两年,夫妻感情已丧失贻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只有同意离婚,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付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女付某丙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家庭存款、积蓄8万余元均由被告带走,被告应交出平分。

被告董某某辩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也相差甚远,婚后相互猜忌、吵架,彼此积怨甚深,夫妻感情日益淡泊,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诉称被告找茬闹事与事实不符,反而是原告重男轻女,被告同意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女儿,但因被告婚后在家相夫教子,没有收入来源,原告应支付婚生女的抚养费;因原告及其父母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经常对于女儿的抚养问题对被告恶语相向,被告才被迫离家出走,但原告称被告带走8万元积蓄纯属无稽之谈,也与事实不符。综上,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家庭矛盾重重,为了双方以后的生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被告同意离婚,希望法庭作出合理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付某甲与被告董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0月20日生一子付某乙,现在老家上学,由原告及其父母照顾生活;2012年10月2日生一女付某丙,现由被告照顾在郑州生活。2015年4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一人抚养一个子女,平均分割家庭积蓄8万元。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现原告诉请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均同意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本院予以确认,两婚生子女年龄相差不到一岁,原、被告双方可互不支付抚养费。原告诉称被告带走了家庭积蓄,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可在搜集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付某甲与被告董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付某乙由原告付某甲抚养,婚生女付某丙由被告董某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驳回原告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审 判 长  王 辉

审 判 员  陈让礼

代理审判员  李婷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