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2109号 委托代理人马玉强,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效苇,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6日原告以与被告和解,并已收到达成一致意见的损失赔偿款共计44450元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甘承斌 人民陪审员 陈生修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红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