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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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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018号 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79年11月1日出生。 被告严某某,男,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以无法查找被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018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79年11月1日出生。

被告某某,男,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以无法查找被告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易艳玲

审 判 员  刘书强

人民陪审员  王彦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 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