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507号 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87年8月1日生。 被告张某甲,男,1987年8月21日生,汉族。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507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7年8月1日生。

被告某甲,男,1987年8月21日生,汉族。

原告某某被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婚生一子取名张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致使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厮打,被告脾气粗暴,对原告不关心呵护,使原告身心受到很大伤害,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孩子现在还太小,我们本身没有矛盾,是原告的父母在中间干涉,我坚决不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月6日办理婚姻登记,2014年9月21日婚生一子张某乙。2015年5月原告以夫妻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在共同生活中,彼此应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努力建设好自己的家庭,且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应当在婚姻和家庭的磨合中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并育有一子,原告虽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并未提供任何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陈让礼

陪审员 苏 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