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754号 原告井某某,女,汉族,1982年12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国胜,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井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国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底经人介绍认识,3个月后于2004年1月2日登记结婚,2008年双方收养一女陈梦琦,2014年3月14日离婚,离婚时法院判决养女由被告抚养,但孩子陈梦琦一直由原告抚养至今,被告从来不闻不问,也未支付分文抚养费,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2015年4月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陈某某自愿将养女陈梦琦的抚养权转交给原告井某某,以后互不干涉。因被告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行为,给孩子造成心灵创伤,请依法将养女陈梦琦判给原告抚养。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8年收养一女孩,取名陈梦琦。2014年3月,原、被告双方离婚,离婚时经法院判决陈梦琦归被告陈某某抚养。2015年4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协议》一份,双方同意将陈梦琦的抚养权交给原告井某某,由井某某独立抚养陈梦琦,特立协议为证。另查明,陈梦琦现已跟随原告井某某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对陈梦琦的抚养权进行了变更,该《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诉请对其抚养权进行确认,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梦琦由原告井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甘承斌 人民陪审员 陈生修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