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小字第21号
原告焦廷林,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程凡军,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廷林诉被告程凡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焦廷林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廷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廷林承担。
审判员 陈海彦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海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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