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任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2141号 原告任某,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陈某,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2141号

原告任某,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陈某,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

审判员  陈海彦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