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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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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546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龚清华、刘允才,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546号

原告某某,女,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龚清华、刘允才,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海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