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546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龚清华、刘允才,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海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