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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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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雪峰与孟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824-1号 原告徐雪峰,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孟飞,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雪峰与被告孟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雪峰于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824-1号

原告徐雪峰,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孟飞,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雪峰与被告孟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雪峰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雪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雪峰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红

审 判 员  杨海营

人民陪审员  吴志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海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