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824-1号 原告徐雪峰,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孟飞,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雪峰与被告孟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雪峰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雪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雪峰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红 审 判 员 杨海营 人民陪审员 吴志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海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