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罗民初字第717号
原告赵家享,男,1986年12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开乔,男,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娟,女,1987年11月出生,汉族。
被告杨大同,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
被告陈新华,女,1967年4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家享与被告杨小娟、杨大同、陈新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杨小娟、杨大同、陈新华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胡光武
审判员 赵 斌
审判员 马俊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