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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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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杨某甲、杨某某、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2014)罗民初字第717号 原告赵家享,男,1986年12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开乔,男,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娟,女,1987年11月出生,汉族。 被告杨大同,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 被告陈新华,女,1967年4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

(2014)罗民初字第717号

原告赵家享,男,1986年12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开乔,男,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娟,女,1987年11月出生,汉族。

被告杨大同,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

被告陈新华,女,1967年4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家享与被告杨小娟、杨大同、陈新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杨小娟、杨大同、陈新华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胡光武

审判员  赵 斌

审判员  马俊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