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24号
原告方晓娟,女,1980年10月出生,汉族。
被告叶照红,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信阳人寿财保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北京路中段君安小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一军,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晓娟与被告叶照红、信阳人寿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与被告叶赵红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 亮
审 判 员 刘 波
人民陪审员 张 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