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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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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娟与叶照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2015)罗民初字第24号 原告方晓娟,女,1980年10月出生,汉族。 被告叶照红,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信阳人寿财保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北京路中段君安小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一

(2015)罗民初字第24号

原告方晓娟,女,1980年10月出生,汉族。

被告叶照红,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信阳人寿财保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北京路中段君安小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一军,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晓娟与被告叶照红、信阳人寿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与被告叶赵红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 亮

审 判 员 刘 波

人民陪审员 张 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