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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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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起平与胡宪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2015)罗民初字第175号 原告方起平,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方海平,男,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宪强,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大庆路3号。 法定代表人卢建勇,男

(2015)罗民初字第175号

原告方起平,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方海平,男,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宪强,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大庆路3号。

法定代表人卢建勇,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志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起平与被告胡宪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方起平与被告胡宪强正在积极协商赔偿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 亮

审 判 员  胡光武

人民陪审员  黄 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