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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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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凃某某诉被告郭某、黄新国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2424号 原告凃某某,男,汉族,1972年3月2日生。 被告郭某,男,汉族,成年,个体。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成年,老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凃某某诉被告郭某、黄新国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2424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72年3月2日生。

被告郭某,男,汉族,成年,个体。

被告某某,男,汉族,成年,老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凃某某诉被告郭某、黄新国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因被告郭某诉讼主体错误,实名为葛清山,为此原告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凃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甘承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