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1961号 原告张月磊,男,汉族,1988年11月9日出生,高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王郑钦、闫桃礼,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文辉,男,汉族,1962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 原告张月磊与被告姜文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月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月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月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建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