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725号 原告徐某,男,汉族,1931年6月10日出生,农民,住虞城县。 原告徐朱某,女,汉族,1930年7月14日出生,农民,住虞城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法成,虞城县第二法律服务所。 被告徐甲,男,汉族,1953年4月2日出生,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徐乙,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徐丙,男,汉族,1970年2月17日出生,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徐丁,女,汉族,现年50岁,农民,住夏邑县。 被告徐戊,女,汉族,现年48岁,农民,住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徐朱某与被告徐甲、徐乙、徐丙、徐丁、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徐朱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徐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徐朱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