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763号 原告田某,女,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