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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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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荣扬符合材料能限公司与张传信、上海索特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193-1号 原告昆山市荣杨符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赵惠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刘学友、高文娟,昆山市维世德(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索特化学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193-1号

原告昆山市荣杨符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赵惠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刘学友、高文娟,昆山市维世德(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特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被告张传信,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荣杨符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特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张传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昆山市荣杨符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荣杨符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昆山市荣杨符合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马索停

审判员  张晓红

审判员  陈海彦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