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670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龚清华,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嘉伟,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某,女,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