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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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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670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龚清华,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嘉伟,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某,女,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670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龚清华,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嘉伟,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某,女,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