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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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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玉建与王保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被告王保立,男,43岁,汉族,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雍中山,虞城县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玉建与被告王保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玉建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被告王保立,男,43岁,汉族,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雍中山,虞城县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玉建与被告王保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玉建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玉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袁玉建负担。

审判员  张晓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