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1507号 原告刘瑞玲,女,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司腾飞,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司腾威,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司明月,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司学征,男,46岁,汉族,农民。 被告司贤辉,男,40岁,汉族,教师。 被告司学东,男,40岁,汉族,教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川,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玲、司腾飞、司腾威与被告司学征、司贤辉、司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瑞玲、司腾飞、司腾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卫 审 判 员 孟昭利 人民陪审员 崔志品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蔡秋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