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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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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瑞玲、司腾飞、司腾威与司学征、司贤辉、司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1507号 原告刘瑞玲,女,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司腾飞,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司腾威,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司明月,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1507号

原告刘瑞玲,女,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司腾飞,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司腾威,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司明月,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司学征,男,46岁,汉族,农民。

被告司贤辉,男,40岁,汉族,教师。

被告司学东,男,40岁,汉族,教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川,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玲、司腾飞、司腾威与被告司学征、司贤辉、司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瑞玲、司腾飞、司腾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卫

审 判 员  孟昭利

人民陪审员  崔志品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蔡秋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