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734号 原告石支援,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长见,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支援与被告李长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卫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