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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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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亚平与朱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被告朱宝华,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平与被告朱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亚平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宝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被告朱宝华,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平与被告朱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原告杨亚平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宝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亚平撤回对被告朱宝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亚平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