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201号 原告王秀勤,女,194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翠花,系原告儿媳,女,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恒西,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留记,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勤诉被告李留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秀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秀勤负担。 审判员 孟昭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