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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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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勤与李留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201号 原告王秀勤,女,194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翠花,系原告儿媳,女,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恒西,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201号

原告王秀勤,女,194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翠花,系原告儿媳,女,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恒西,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留记,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勤诉被告李留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秀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秀勤负担。

审判员  孟昭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