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