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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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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李振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711号 原告段某某,女,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李振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711号

原告某某,女,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李振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