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1752号 代表人王明华,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代表人王留核,男,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代表人王学习,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闫克礼,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孙凤臣,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程百升,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景春,夏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邑县李集镇后王楼村全体村民诉被告夏邑县李集镇后王楼村民委员会、程百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卫 审 判 员 孟昭利 人民陪审员 李福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欧阳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