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小字第00014号
原告刘保玉,男,汉族,1963年3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尹留建,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彭辉,男,汉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玉与被告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玉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保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元,原告刘保玉自愿负担。
审判员 黄舒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