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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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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玉与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小字第00014号 原告刘保玉,男,汉族,1963年3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尹留建,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彭辉,男,汉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玉与被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小字第00014号

原告刘保玉,男,汉族,1963年3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尹留建,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彭辉,男,汉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玉与被告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玉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保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元,原告刘保玉自愿负担。

审判员  黄舒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