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278号 原告刘倩倩,女,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旭,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郝书利,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倩倩与被告郝书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倩倩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郝书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倩倩撤回对被告郝书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元,由原告刘倩倩负担。 审判员 吴善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