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059号 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付德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与原告联系,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不再到庭。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法按自行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付德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