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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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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059号 原告马某某,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付德运适用简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059号

原告某某,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付德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与原告联系,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不再到庭。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法按自行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付德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