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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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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会亭镇刘齐炉村民委员会与高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0826号 原告夏邑县会亭镇刘齐炉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齐世民,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法军,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高鹏,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本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0826号

原告夏邑县会亭镇刘齐炉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齐世民,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法军,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高鹏,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邑县会亭镇刘齐炉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高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邑县会亭镇刘齐炉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要求撤回对被告高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

下:

准许原告夏邑县会亭镇刘齐炉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高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夏邑县会亭镇刘齐炉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付德运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