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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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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先锋、王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493号 原告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卓奎君,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向东,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保全部副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先锋,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493号

原告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卓奎君,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向东,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保全部副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先锋,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超,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先锋王超金融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在过程中,原告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先锋、王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先锋、王超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60元,减半收取5530元,由原告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吴善运

审 判 员  陈登魁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雅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