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768号 被告何某某,女,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蔡翠兰,女,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在2015年8月31日开庭时,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郭登科 审判员 陈登魁 审判员 李月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