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1914号 原告李忠臣,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靳加林,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忠臣与被告靳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靳加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忠臣申请撤回对被告靳加林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忠臣撤回对被告靳加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忠臣负担。 审判员 朱玉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