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098号 原告董某某,男,汉族,1951年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健卿,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5年8月10日出生, 上列原、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志强 审 判 员 蔡文卿 人民陪审员 王春广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孔 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