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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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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董清华诉被告 陈亮、被告 王祥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098号 原告董某某,男,汉族,1951年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健卿,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5年8月10日出生,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098号

原告董某某,男,汉族,1951年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健卿,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5年8月10日出生,

上列原、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志强

审 判 员  蔡文卿

人民陪审员  王春广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孔 媛

责任编辑:国平